第十四条

有效

喇家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下列历史文化遗产属于保护对象:

(一)遗址、遗迹及其他反映当时生产、生活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陶器、制陶工具、玉器、石器、骨器及其残片等埋藏或者馆藏的可移动文物;

(三)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