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及时确认见义勇为或者确认错误的;(二)不按规定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以及相关费用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