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