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五章 经费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见义勇为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向社会公开,依法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和捐赠人的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