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五章 经费保障第三十条有效见义勇为经费用途:(一)表彰、奖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二)见义勇为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三)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补贴;(四)其他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需要支付的费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