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庭生活低于该人员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生活水平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金或者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