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子女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费、杂费;在公办高中(含中专)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费。对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及其子女,在升学中给予加分照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