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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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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保护

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并报告当地县级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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