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十一条有效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及其主要事迹应当向社会公开。但受表彰奖励人员或其法定监护人要求保密以及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除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