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无条件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