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十条有效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以下单项或多项表彰奖励:(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三)记功;(四)授予荣誉称号。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被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或者被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