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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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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奖励
第九条
有效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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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