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国家秘密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故意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律师因为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