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十七条有效革命历史纪念馆(堂)和烈士陵园等,应当作为国防教育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创办预备军人学校、国防教育园和国防教育中心等相对固定的国防教育基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