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防教育经费必须严格管理,按照经费管理使用规定,专款专用。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捐助国防教育事业。民兵、预备役组织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筹集国防教育经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