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中小企业出资参加评比或者培训;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罚款;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行为。

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并有权举报、控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