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中小企业合法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企业财产。

有关部门在办理中小企业申请的登记注册、行政审批、年检等事项时,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增设条件,不得违反规定逾期办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