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中小企业对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侵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举报。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中小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举报、复议、诉讼的中小企业不得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