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定期对本市规模以上中小企业进行分类统计、监测和相关统计信息的分析、发布,并加强对规模以下中小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