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编制中小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反映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服务保障开展情况等,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