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提升信用等级。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