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提升信用等级。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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