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创造就业岗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以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一定期限的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