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中小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等原因,经与职工协商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