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十一条已修改本市创立十八个月内的小企业按照本企业吸纳就业情况,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