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十条已修改在本市创办小企业,符合本市促进就业等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一定额度的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