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村级道路养护资金。

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支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护资金专帐,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级道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理有效使用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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