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执业经纪人应当在经注册的经纪业务范围内据实提供经纪服务。执业经纪人应当据实介绍经营业绩,并在执业服务说明材料上署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