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执业经纪人依法享有其承揽经纪业务的执行权,未经本人同意,经纪组织不得随意变更经纪业务执行人。委托人隐瞒与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提供不实信息或者要求提供违法服务的,执业经纪人有中止经纪业务并建议终止经纪合同的权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