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执业经纪人依法享有保守自己经纪业务秘密的权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