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三章 经纪组织第二十条已废止经纪组织统一接受经纪业务的委托,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收取佣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