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三章 经纪组织第十九条已废止经纪组织可以设立从事经纪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执业经纪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