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执业经纪人有权在其执业的经纪合同上签名。经纪组织签订经纪合同时,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执业经纪人的签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