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执业经纪人有权在其执业的经纪合同上签名。

经纪组织签订经纪合同时,应当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执业经纪人的签名。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