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二章 执业经纪人的条件第十条已废止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经纪执业注册:(一)取得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合格证明;(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三)无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