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二章 执业经纪人的条件第九条已废止本市实行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制度。经纪执业资格考核,由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组织。考试大纲和考核要求由市工商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