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本市实行经纪执业资格考核制度。

经纪执业资格考核,由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组织。考试大纲和考核要求由市工商局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