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第三十二条有效地名标志的设置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所列地名的标志的设置人,为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二)居住区名称标志的设置人,为建设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三)集镇、自然村名称标志的设置人,为乡、镇人民政府;(四)门牌号、住宅楼幢号的设置人,为房屋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因路名变更、路型变化或者道路延伸而更换的门牌号、住宅楼幢号,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设置。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