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地名标志的设置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所列地名的标志的设置人,为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二)居住区名称标志的设置人,为建设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集镇、自然村名称标志的设置人,为乡、镇人民政府;
(四)门牌号、住宅楼幢号的设置人,为房屋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因路名变更、路型变化或者道路延伸而更换的门牌号、住宅楼幢号,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设置。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