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所列地名,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设置地名标志。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