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地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区、县(市)、乡、镇、街道、居民区、村等名称的;
(二)因道路走向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路名的;
(三)因产权所有人提出申请,需要变更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的;
(四)因路名变更、路型变化或者道路延伸,需要变更门牌号、住宅楼幢号的;
(五)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变更地名的。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市或者区、县(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发出地名更名通知书。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更名手续。
地名更名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本章规定的地名申报、审批程序进行。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