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三章 地名的申报与审批第十九条有效因自然变化消失的地名,由区、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报市地名主管部门注销;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而消失的地名,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报区、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注销,并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