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市本级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提请审查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应附有关资料:

(一)关于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二)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三)其他有关资料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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