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预算调整:

(一)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原批准的平衡预算预计出现赤字的;

(二)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总额的3%(含3%)的。

预算调整方案应于当年9月至11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