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预算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十八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预算调整:(一)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原批准的平衡预算预计出现赤字的;(二)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总额的3%(含3%)的。预算调整方案应于当年9月至11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