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市本级预算调整情况,同时将初步调整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