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外资金应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编制收支计划。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和综合财力平衡的情况。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