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河道管理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采砂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应当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整治、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取或挪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