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经批准使用河道水域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河道管理机构缴纳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