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宣传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加强对河道水质、湿地的保护,维护河道的生态平衡。

在河道内设置、扩大排污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