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建设项目中的河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