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河道中运输、存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灌溉以及危及水工程的安全。

在汛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安全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清除措施或进行紧急处置:

(一)在河道中存放竹木、放置养殖捕捞设施以及其他漂流物的;

(二)船舶在河道内滞留的。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