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或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的全部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或使用者承担。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