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的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或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的全部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或使用者承担。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